公房征收补偿中,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中一般是不能获得动迁利益的,但钱女士却是个例外。钱女士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通过诉讼竟然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
钱女士和钱某为同胞姐弟,父母在沪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钱母,钱女士和钱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71年钱女士去了江苏,1974年在当地和同样来自上海的赵先生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赵。1981年钱某和梅某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钱。1984年钱某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1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钱某一家三口,分房后其一家从系争房屋搬出。1985年3月,钱某一家户口迁回系争房屋。按政策,小赵的户口本可以从江苏迁入系争房屋,但由于钱某的干涉和阻碍一直没有迁入。1988年小赵的户口迁入上海的爷爷奶奶家,1998年钱女士夫妇的户口也从江苏迁入。2003年钱父因病亡故。
2024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3月27日,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对该地块的征收决定,钱女士的母亲于2024年4月1日因病死亡,同年4月28日,钱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92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老母亲和钱某一家三口共计四个人的户口。钱女士找到钱某询问征收补偿款的情况,钱某一口回绝钱女士欲分得征收补偿款的要求。钱某认为,老母亲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已死亡,已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所有。后在他人协调下,钱某只愿拿出10万元给钱女士,再也不肯让步。
钱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钱女士和钱某两人之间均等分配。首先,钱女士的母亲作为承租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公房征收补偿中房屋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为: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截止到征收补偿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其中“截止到征收补偿前”的标准按照政策规定是指政府对被征收房屋地块作出征收决定之日,征收决定之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不能列入同住人范围内;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及以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具备条件应当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对照本案,钱女士的母亲是在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后死亡,其作为承租人在死亡前当然有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次,钱某一家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钱某一家三口虽户口登记在册,但因享受过公房福利,均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于老母亲一人名下。钱家老母亲亡故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遗产由钱氏姐弟继承所有。
后钱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一家三口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在同住人死亡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法定继承由钱氏姐弟均分。钱女士没想到,自己的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竟然也获得了一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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